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
建立综合评价体系,提高金融机构质量融资增信评价能力。
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制度。
推进城市精准精细治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将预付式消费纳入行业信用管理范围,摸清行业主体底数,建立经营主体库。
深入实施信用监管,提升精准化水平
本办法自2024年5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不断提高监管精准性和问题发现率,实现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应用率达到90%以上。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不断深化信用监管机制,优化营商环境。
完善制度标准体系,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发挥信用机制作用,推进监管能力现代化。
推进房产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房产测绘市场秩序健康发展。
《目录》进一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